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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给予深圳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各种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党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二)当事人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或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三)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指派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将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有关人员应写明情况并签名);
  (四)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拟作出低聘、责令辞职、解聘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告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
  2、听证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指定的非本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听证组由首席听证员与2名以上听证员组成;
  3、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组的组成人员。当事人认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的事实、证据和责任追究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6、听证组应当于听证或最后一次听证结束后10日内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意见书。
  第十一条 按照作出责任追究的权限,局党委根据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听证组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意见书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该处理决定无效。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党委提出申诉,局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核。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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