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发〔2005〕3号)
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 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深圳市卫生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责任追究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 系统内部通报批评;
(六) 低聘;
(七) 责令辞职;
(八) 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可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低聘、责令辞职、解聘: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执行,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或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给工作造成损失;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