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及时分析、归纳整理信访信息,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按规定迅速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和信访部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由专人督办,严格按照《
信访条例》和《
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深圳市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案暂行规定》要求,对以下情况实行重大信访件领导包案:
(一)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人数多,或同一问题多次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的且上访行为强烈的信访案件;
(二)市(区)级以上领导亲自接待或批示的信访案件;
(三)对全市(区)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四)需要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才能解决的信访案件。
各单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包案领导。
对转办、交办的信访大要案,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坚决杜绝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力而发生重大恶性信访事件,应努力化解、妥善处理好集体上访和疑难个访。发生到市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疑难个访的,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承办信访立案件必须按交办函要求的时限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逾期未结的,要书面说明未结原因、目前办理进度、下一步工作打算和预计办结时间。
第二十条 办结信访立案件必须做到调查事实清楚、结论定性准确、处理方法得当、解决问题落实、手续规范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局对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并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局成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信访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各项考核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方法进行统一考核,考核成绩为百分制。
具体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