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卫生部门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信访工作;
  (七) 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转办、交办、催办、统计、 归档等信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信访,加强信访工作场所建设,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给予保障,群众正当的要求得到满足,使民情、民意、民心顺畅上达领导机关。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关心爱护从事信访工作的干部,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交流以及轮岗工作,加强信访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帮助信访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信访宣传,善于结合群众信访的需要,运用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答群众常见的信访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信访部门及信访工作者做好信访工作的经验、办法和事迹。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做到:
  (一)对电话来访的,要认真听取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能立即回复的,应立即回复;无法立即回复的,应请对方说明联系方式,待向有关业务处室或单位落实后,做好回复工作。
  (二)对群众来信,应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批示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催办及反馈工作。
  (三)对群众网上信访的,能立即回复的,应在网上立即回复;无法立即回复的,应及时下载信访材料,并按群众来信的程序办理。
  (四)对群众来访的,接待人员要做到态度和蔼,文明接待,认真听取并记录来访人意见,归纳来访人意见和要求要准确。能当面解答的,应当面解答;无法当面解答的,应向来访人耐心说明情况,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并按时回复。
  来访中凡属有关业务处(科)室业务范围内负责解决处理的问题,由有关业务处(科)室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处理。
  遇5人以上人数较多的群众集体来访,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性紧急来访或其他重大疑难来访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领导应亲自出面接待来访人,做好疏导和劝阻工作,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中。
  (五)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材料,转送、退回有关部门处理或退回信访人;对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材料,因无法联系信访人给予回复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暂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