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咨询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卫生政策规定的;
(五)不服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办理结果,要求复查的;
(六)其他卫生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所发生的单位必须就地认真办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减少信访人多头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市、区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党政齐抓共管,分工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班子应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仔细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决定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单位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阅批信访事项,从中了解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并尽快解决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批示,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原则、意见和办法。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每月领导定期接访群众的工作,并将领导接访日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关事项于上一年的年末通过媒体、电子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在本单位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布。
领导接访应做到接待群众讲法、讲理、讲情,处理问题依法、依理、依情,努力使办理结果合法、合理、合情。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各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深入基层,现场为群众解决问题,建立“下访”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来信、来访、来电和有关上级部门及领导批转的信访件的接收、记录、立案、分发及案件的督办、催办、检查、回复及归档;
(二)负责及时向业务处室、下级卫生部门或直属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件;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信访件的统计、情况分析、情况反馈及工作总结;
(四)负责“领导接访日”的组织安排;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信访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