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发〔2004〕110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卫生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
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信访工作的具体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卫生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
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信访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信访工作。
深圳市民营、驻深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的原则;
(二)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职权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就地处理的原则;
(四)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六)依法分流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卫生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单位、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二)检举、揭发本单位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
(三)申诉、控告本单位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