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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力量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社会力量开办劳务派遣企业,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用工登记制度。劳务派遣企业应将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派遣员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员工姓名、时间以及用工单位名称、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的起止时间、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情况、派遣员工缴交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号、派遣公司服务费税收发票凭证号等内容按规定到同级劳动保障同级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

  七、社会力量开办劳务派遣企业,应按照27号文件规定,分别与接受被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被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加强被派遣员工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被派遣员工的素质,确保被派遣员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

  八、社会力量开办的劳务派遣企业应接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应建立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参保记录等相关台帐,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劳务派遣工作统计报表》。

  九、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企业,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提请依法取缔。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每年对社会力量开办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审查时,社会力量开办的劳务派遣企业应提供上年度派遣员工数、签订劳动合同数,遵守工资支付、工时制度等方面的情况,派遣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情况,及各项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和劳务派遣企业收取服务费发票等材料,对未能报送上述材料或严重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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