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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力量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力量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230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2004年12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文件下发后,全省劳务派遣工作得到较快发展。为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切实把劳务派遣这项保障就业有序、保障群众利益、保障城乡统筹、保障政府作为的工作做实做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力量开办的劳务派遣企业是指由社会力量依法成立的服务型企业,按照省政府闽政〔2004〕27号文件要求和规范,为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集“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并按“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方式运作。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劳务派遣企业,应按规定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五十万元,企业名称统一编为“××(地址) ××(字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劳务派遣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四、社会力量举办劳务派遣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遵循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政府对劳务派遣现有的扶持政策: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经营场所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具有3名以上持职业指导中级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财会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四)每年新增派遣员工300人以上;

  (五)当年未发生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专户,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下,由劳务派遣企业和金融机构签订存付款协议,接受被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拨付到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专户,工资专户资金只能拨付到派遣员工的工资卡和为派遣员工缴交的各项社保的专用帐户,不得用作其他付款,其监管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银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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