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事实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领导,指定机构、设立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制定本地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强化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采取提前通告、上门服务、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信息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四)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开发利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纳入金保工程一体化建设,运用电脑、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的分析研究和深度开发,最大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实际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仅要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作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监控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抓手,更要注重与其他工作的有机结合,在促进就业、完善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真正成为服务于劳动关系调整乃至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