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1)用人单位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2)职工信息:包括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标注劳务派遣单位等;(3)双方劳动关系信息:包括与职工签订或续延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及劳动关系变更内容等。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五、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备案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新招人员劳动用工备案: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毕业证书、职称、技术等级证书等材料;
2、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备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册和劳动合同原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退休或死亡的有关材料等;
3、劳动合同变更备案: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变化的相关证明、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原件等;
4、劳动合同续延备案:续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5、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商调函原件或劳动关系转移证明、与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拟调动人员在调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
6、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劳动者花名册,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等。
用人单位在初次办理用工备案时应提供以下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后,加盖用工登记专用章,注明登记日期。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一份,用人单位存档一份。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收回用人单位存档的登记证明。
六、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含第一个工作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续延、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