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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22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福建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必要措施。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夯实企业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保险、减少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在全省建立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职工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劳动用工备案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中央、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登记,登记后将登记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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