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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工会主席就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第四十条 以代表组为单位,就大会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第四十一条 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需要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按院(所、站)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方案进行公开和评议。
  第四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安排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第九章 提案

  第四十五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单位的医疗卫生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3-5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组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征集、处理程序
  一、职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单位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提案小组发出和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职代会代表。
  二、提案小组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整理。
  三、提案小组按立案标准对提案进行审理、立案。立案标准: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
  四、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由工会送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六、提案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提案办理情况,将提案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结果记录登记,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提案小组在下届职代会上,对提案的征集以及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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