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经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请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同时,作出新决议、决定。
第六章 主席团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是指职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实行执行主席制。
第三十条 主席团成员在职代会代表中提名,经职代会预备会充分酝酿,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五十人以下的单位主席团成员一般设五至七人;五十人以上的单位,主席团成员一般设七至十三人。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届中由工会)负责提出后,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大会;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查意见;研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七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职代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职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第三十四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听取职代会筹备情况报告;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增补情况说明;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执行主席名单等事项。
第八章 正式会议
第三十五条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第三十六条 由行政负责人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作说明。
第三十七条 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工会主席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