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后,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
二、对群众争议较大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单位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使审议决定权。职代会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一、由单位行政或委托专门工作小组拟定出方案,交职代会代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二、单位行政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三、在各方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职代会表决作出决定,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使评议监督权。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院(所、站)务公开、民主评议的方案进行公开和评议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
一、院(所、站)务公开
1、公开的内容:单位的重大事项、职工与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
2、公开原则:全面、真实、及时。
3、公开形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是单位公开的基本形式和渠道;开辟院(所、站)务公开专栏以及单位信息网络等。
二、民主评议:
1、评议内容:主要按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议。
2、评议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评议形式: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也可采取投评议票或书面评议等形式。
4、可参与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考察。
第五章 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形成文件。
第二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将决议、决定草案交给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表决。
第二十六条 行政主要领导对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职代会对行政主要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主要领导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形式。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经到会正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