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
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列席代表由单位工会提名,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职代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有以下权利:
1、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与职工代表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诉,工会组织应积极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直到圆满解决为止。
第十九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职代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应尽的义务是: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权行使
第二十条 行使审议建议权。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医疗卫生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职工队伍建设等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行政负责人应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和方案。
二、职代会对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是对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和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号召全体职工为实现工作报告和方案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二十一条 行使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