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林牧渔业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城区三环路内居民禁止饲养家禽,对个别居民区饲养的家禽,责令改正,并按每只二十元处以罚款。
二、加强免疫注射。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饲养禽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到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疫苗给禽类实施免疫。
三、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必须根据兽医防疫人员的指导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宰杀、食用病死畜禽。
四、加强家禽交易市场管理。凡进入市场的家禽及其产品,必须凭合格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家禽交易市场建立消毒制度,做到每日消毒一次。
五、实行封闭式管理。规模养禽场、种禽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从疫区购进种蛋、苗禽及其它禽类,水禽、散禽必须圈养。严禁信鸽放飞,违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六、依法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对非法经营者,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挠、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动物防疫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等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徐州市林牧渔业局
徐州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