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源转化、承接产业转移和对接的发展项目,补助金额一般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额度分二或三个档次,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对于水泥结构调整项目,给予经贸系统投资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补助金额具体为:建设年产45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时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200万元,减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100万元;建设25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时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100万元,减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0万元;对因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而转产的企业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为参考给予一定补助。
工业救灾项目依据当年灾情及企业受灾程度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以上原则,符合当年投资补助条件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按规定可以向社会公示的,通过媒体或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十四条 投资补助资金安排按预算执行进度一批或分批下达。
第十五条 省属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应将资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投资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受理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