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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每年初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有关工作要求,向社会发布当年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七条 企业申请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应按有关申报指南确定的条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或行业厅局提出意见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企业申请投资补助资金需提供的材料由年初发布的申报指南确定。
  第九条 申请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省直相关管理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有关厅局、省控股(集团)公司必须按照申报指南有关条件,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对资料不规范、欠缺、欠实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齐资料的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必须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发展规划及省经贸委发布的专项规划、年度专题和重点项目计划(省经贸委年度专项和重点项目计划需组织有关经济、咨询、行业管理、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项目经论证、审核后由省经贸委正式下达),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的实施方向;
  (二)符合有关资金申报指南;
  (三)符合投资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省经贸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当年政府投资资金状况、解决阶段性的矛盾和问题等因素,明确定额补助标准。
  对于产业集群、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发展建设等重点项目,补助金额暂按照银行对项目当年承诺的贷款金额的5%测算,并根据当年政府投资资金状况在50万-150万元间分档安排。同时根据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银行对项目分年承贷金额,视当年政府投资资金状况,可一次性安排或分年度安排,但同一个项目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主要体现社会效益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点项目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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