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直有关厅局、控股(集团)公司、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经贸委(工业发展促进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附件:1.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2.“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3.银行关于技改贷款的承诺(证明)函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是福建省经贸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实施福建省工商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投资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经贸委用于推动工商发展资金中的一项政府投资资金。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予以资金补助。
第三条 投资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一)产业集群平台建设。
(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
(三)装备制造业发展平台建设。
(四)水泥结构调整平台建设。
(五)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平台建设。
(六)工业重点项目救灾。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和申报
第四条 省经贸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战略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临港工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群等各类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重点专题和项目计划。经省政府批准或省经贸委批准的发展规划、计划,是投资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项目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并按时填报福建省重点项目跟踪管理季度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