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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行车租赁示范企业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行车租赁示范企业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7〕96号)


各区(县)商务局,北京市自行车租赁企业: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通过积极推行自行车租赁,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方便市民出行,为北京2008“绿色奥运”目标做出贡献,现将《北京市自行车租赁示范企业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自行车租赁示范企业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自行车租赁示范企业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自行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自行车租赁经营行为,完善经营规则,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市民出行,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实施意见所称自行车租赁服务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格,具备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固定的服务人员,将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行车以有偿形式出租给消费者,以满足消费者出行需求的一种经营方式。
  一、服务场所设置原则
  根据北京市“十一五”商业发展规划要求,对自行车租赁网点场所合理布局,为市民提供便利的、规范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场所。
  1、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在交通枢纽、繁华商业街区合理设置自行车租赁网点,并通过连锁、加盟、合作等经营方式,开展自行车租赁服务。
  2、鼓励自行车销售点增加自行车租赁服务,为市民提供便利、规范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场所。

  二、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自行车租赁服务。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加工、修理、仓储场地,通过连锁、加盟、合作等经营方式,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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