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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7〕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管理政策的规定,厦门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管理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岛外各区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在岛外各区依法注册的出租汽车企业,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第四条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符合厦门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应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

  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法接受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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