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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列入本年度应完成的所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必须按期完成,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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