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此项工作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开展禹州市耐火材料群环境综合整治
禹州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耐火材料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要求是,2007年3至4月为调查摸底阶段,5至8月为综合整治阶段,9至10月为督查验收阶段,11月底前全部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此项工作禹州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四)实施“安静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整治
在城市建成区实施“安静工程”建设,2007年6月底前完成许昌市噪声功能区划调整,并提请市政府颁布施行,同时制定建筑噪声专项整治方案,6至9月份环保、公安、城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广泛宣传、集中治理,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问题。
(五)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申报工作。5月底前,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组织完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报省环保局、水利厅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完成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11月底前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此项工作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方案中所涉及的关闭违法企业或生产线的任务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任务必须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对未按期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