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用封签是合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标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发给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持有批发经营销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四)凡跨省、市、县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以下证件和标识:
1.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统一供货调拨通知单副本;
3.采购的产品加贴专用封签,一箱一签;
4.购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运输通行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应委托具有押运资格的押运员专车押运,运输车辆必须挂有运输危险品标志,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并做到“一车一证”、“一箱一签”。货物运达目的地,经购买方验收后,将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任一家批发经营单位进货,也可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经营单位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
第三十五条 单位组织燃放活动需要购买小型礼花弹的,应提交与专业燃放单位签订的《小型礼花弹安全燃放责任书》副本,批发经营企业执收并确认填写规范后,方可销售。
批发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小型礼花弹给个人自行燃放,也不得批发给零售经营单位。
第三十六条 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到期,其销售的产品应自行销毁或委托其批发供货单位收回。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批发经营单位的年审年检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零售经营单位年审年检工作。年审年检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有关年审年检工作情况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公安、工商部门。年审年检主要内容:
(一)经营条件和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