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
(四)销售场所及周边区域符合有关规定;
(五)经营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及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二)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三)严禁从事二级批发活动。
第六章 进货管理
第三十条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定制的专用订货合同文本向批发企业供货。订货合同文本副本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的单位备案,并向供货生产企业提供与合同文本采购数量相等的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监制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
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在提供本省批发经营单位的产品上加贴如下标志:
(一)在产品包装箱(件)上加贴专用封签;
(二)在产品最小单位加贴防伪码标签。
第三十一条 向我省供货的省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供货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实行供货资格审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对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和《统一供货调拨通知单》实行全省统一文本。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与产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应将合同送所在地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批准并核发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并将批准的合同副本送烟花爆竹产、销地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