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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申报程序:

  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单位负责人具备初中(含)以上学历,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

  (三)销售地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应有相应固定的销售场所。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申报程序:

  (一)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经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初审,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复审,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三人(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

  (四)销售场所、储存场所及周边区域符合有关规定;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六)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及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运行情况;

  (九)需经安全评价(即设置储存)的,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当地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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