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签署意见后各留存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全员名单、工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
(四)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五)储存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及周边区域的平面图;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七)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八)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委托运输协议书;
(十)具有明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合格”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确认意见书;
(十一)为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零售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批发企业的销售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常识;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确需设置储存场所的,应符合有关要求,并经安全评价合格,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批同意。
(四)烟花爆竹零售必须做到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须的消防安全器材,不得与其它易燃物品同一场所经营。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申报程序:
(一)申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初审,合格后以正式函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复审,经审查批准后,发放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