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经安全评价合格;
(十一)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十二)委托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十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批发企业可以在省内外采购烟花爆竹产品;省内生产企业可以对批发企业直销本厂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从省内外生产企业购入烟花爆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二)在省内采购烟花爆竹,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并实行专用封签管理;
(三)从省外采购烟花爆竹,必须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认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货,并实行专用封签管理。
(四)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六)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七)确保安全经营,
(八)有义务收回零售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流向登记制度,并每天核对烟花爆竹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申报程序:
(一)申请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条件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以正式函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合格后以正式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复审,经审查批准后,核发批发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