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省内、外生产企业供货实行专用封签管理、防伪码标签管理,并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行使管理职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各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数量暂按以下标准严格控制:
批发经营单位每个设区的市不超过3家,较大设区的市可以酌情增加;每个县(市)不超过2家。
零售和季节性零售单位的布点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本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三种:批发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许可证、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批发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每年度不得超过45天,具体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和涂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经营单位应当在事前三个月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季节性零售单位除外)需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取证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发证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经营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单位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于变更前30个工作日,按隶属关系,按其取证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发证单位申办变更手续,由发证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