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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30日)废止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5〕47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我局制订了《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是指由单个或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是以视觉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是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小型礼花弹”是指口径大于等于38mm(1.5英寸)、小于等于76mm(3英寸)单个或组合的、可以直接点燃引线施放的升空礼花弹。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着“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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