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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采购明知不合格的医用耗材或向明知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医用耗材的;

  (二)签订医用耗材供应合同失误导致采购单位实际损失,且数额较大的;

  (三)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超过18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履行验收程序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或低聘。

  第三十四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库存账或“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未在院感科备案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开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低聘或解职待聘。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用耗材采购履行监督职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低聘,解职待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值医用耗材:指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器材(导引导管、冠脉导丝、球囊、支架、动脉鞘、压力泵)、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椎体、人工瓣膜、人工耳蜗)、人工关节(髋关节、膝关节)、骨科内固定器械(骨钉、骨板)、人工晶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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