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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应全部公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现场监督、查核资料等方式对医用耗材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关于医用耗材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的品牌、渠道、价格确定后应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或受理投诉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纠正或处理不当时,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局纪委报告。局纪委应责令采购单位予以限期整改。

第八章 违纪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或低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有关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资质进行形式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择优选择供应商的;

  (五)采用非招标方式,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成立采购评选组或采购评选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参与采购评选组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执行回避制度,或在评审过程中不客观公正的,取消其参与采购评选组的资格,并给予当事人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给予主要责任人系统内通报批评,低聘,解职待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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