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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合同管理和款项支付

  第十六条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的采购应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签订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购销合同时,如供应商不是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的,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承诺:直接与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结算价款;进项发票由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直接开具;随货同行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进项发票复印件。

  第十九条 医用耗材的结算和支付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

第五章 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 医用耗材到货后,由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或其指定的使用科室负责验收。

  采购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医用耗材。
  第二十一条 无质量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用耗材不得入库。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应核对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进项发票复印件,确定渠道来源符合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用耗材验收达标后,采购单位应按产品号、批号建立库存帐,记录单位内部流转情况。

  “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应在院感科备案。

第六章 公示

  第二十四条 医用耗材采购相关信息应在采购单位互联网网站和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中标结果、采购评选组评选结果应在结果产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示。

  合同签订情况、采购执行情况、资金支付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二十五条 采购执行情况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医用耗材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

  公示的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按采购金额统计应占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2/3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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