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
不能预先制订采购计划的紧急采购、小额临时采购,审核批准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 采购的执行
第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组织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单价。
第十条 采购医用耗材活动中,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审查、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产品注册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四)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或大额医用耗材,应选择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或取得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直接授权的经营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对医用耗材合理分类,成立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采购评选组。每一采购评选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有医用耗材管理专业人员、使用科室专业人员和价格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必须遵守《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医用耗材品牌、渠道、价格的确定由采购单位采购评选组负责。
第十四条 参与采购评选组工作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采购执行科室负责招标中标结果和采购评选组评选结果的采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