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下列物资及伴随服务的行为: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护理材料和敷料;
(三)检验试剂和材料;
(四)影像胶片和材料;
(五)高值医用耗材;
(六)“消”字号消毒材料;
(七)低值易耗医疗器械;
(八)其他医用耗材。
第四条 医用耗材由采购单位采购。采购单位必须确定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的科室。同一科室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业务的,实行岗位责任相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
非采购执行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用耗材。
第五条 市卫生局对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采购需求和计划
第六条 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由使用科室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提出。
第七条 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