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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数量。
  第三十条 鼓励建立以批发企业为主体,以零售单位为基础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网络,推行烟花爆竹产品配送制度。季节性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批发企业负责回收储存或按相关规定销毁。
  第三十一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单位不得采购、批发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无产品生产地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不得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和无产品生产地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
  零售单位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单位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单位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第三十四条 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确认取得向我省供货资格后,有违规经营和供货的,取销其向我省的供货资格,三年内不得向我省供货。
  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前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经营单位变更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核发的许可证。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有违规经营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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