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证情况告知零售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核发长期性和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存放量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一)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
(二)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
(三)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在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限制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存放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最大存放量由安全评价机构确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评价参照《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的;
(二)不具备与其零售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存放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