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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及数量;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九)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十)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经营(批发)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将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受理资料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审查组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一)未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安全评价结论没有明确为“符合安全条件”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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