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 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批发企业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购入烟花爆竹产品,均应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二)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省外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
(三)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实行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四)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拥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得从事二级批发活动;
(六)回收并处置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应先申请定点批准,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定点批准由批发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并经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定点原则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定点文件应随附仓库选址意向书和工商预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各留存一份);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