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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性零售单位和季节性零售单位。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在本省境内,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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