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发〔2006〕194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及驻深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
《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务公开(以下简称“院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行政办公室具体运作、工会和职代会协调监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
(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