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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7〕137号)


各有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尾矿库汛期安全事关下游地区工农业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五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了“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5.18”尾矿库溃坝事故”,此起事故就给当地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当前,我省各地已进入主汛期,各地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尾矿库的安全工作,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安监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和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7〕127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取证矿山企业“回头看”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7〕64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继续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工作。重点要对坝体及周边山体稳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详细检查和重点防范,特别是曾经发生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二、认真落实尾矿库防汛工作责任。有关地区和企业要认真落实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整改存在的隐患,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要落实防汛物资和防汛措施,健全防汛组织机构,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三、加强尾矿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安监部门要与水文、气象、交通、环保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密切信息联系,完善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督促企业做好尾矿库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一旦尾矿库事故发生,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四、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地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合本地尾矿库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超量排放尾矿、超期服役、违规扩容等,仍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进行严密监控,采取措施,严防泄露、溃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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