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的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组织编写适用教材或选用优秀教材。要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培训投入,保证培训效果。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要依据有关规定或参照行业自律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得收取培训以外的其它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七)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严格考核制度和纪律,确保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社会资源,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安全培训基地网络。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证书管理工作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统一采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文件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样式执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说明,详见附件1)。
(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提供样式,分别由11个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编号、制作。
(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等证件有效期为3年。
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书”人员,每2年要进行一次专业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教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由发证部门进行换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部门复审1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经复审合格,由发证部门在资格证上加贴复审合格标志。
三、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报表报送工作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7〕70号)精神,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切实提高培训统计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安全培训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信息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11市安全监管局安全培训部门汇总辖区内6张报表(见附件2-7),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部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直接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其他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所辖区内的11市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