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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培训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培训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2007〕145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行政许可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培训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明确安全培训考核对象及工作职能。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支(大)队、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以及三级、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受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村级(居委会或社区)安全生产检查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分别由对应的省、市或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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