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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及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及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6〕75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深人发〔2006〕4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实施后,为做好《暂行办法》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后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核定与人员聘任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与各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启动时间同步实施。启动时间为各系统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时间。

  二、为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按以下办法处理已启动改革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职数核定和人员聘任问题:

  (一)除《暂行办法》规定的职数专用人员聘任外,其他人员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及单位职数调整暂时冻结。冻结时间从改革启动至根据《暂行办法》重新核定专业技术职位职数并按新的职位聘任方案进行聘任为止。

  (二)实施《暂行办法》前已使用正高级职务职数超过核定标准的,对在第一个聘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目前已聘正高级职务的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的第一职级职数,但需占用第一、二职级总职数。

  三、为保证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尚未启动人事制度改革而又申请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在不突破《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按照原核定办法并参考《暂行办法》的标准予以核定职数。并按以下办法核定职数及人员聘任:

  (一)按照第一职级职数标准予以核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二)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内已聘任高、中级职务人员,仍予以聘任的,需占用本单位职数。

  四、为鼓励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无论是否已启动人事制度改革,对于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使用专用职数条件的,均可以核准聘任;在此之前已占用本单位职数聘任的,可以不再占用职数。

  五、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位)聘任管理,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位)的时间统一为从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位)聘任工作小组通过聘任方案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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