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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装置应与周围的其他装置、建筑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租赁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项目试验前必须成立有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进度及应急措施。相关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把关。
  (五)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试的程序,必要时应进行扩大性试验。
  (六)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
  (七)新产品的试制,应进行风险评估,落实预防措施。风险评估应分析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辩识试验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估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中试和扩试项目必须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八)试验活动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告知相关人员试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预防措施。学习试验方案和规程,组织事故现场模拟演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九)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十)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重大改变,应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试验结束后,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分析和总结应有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的章节。
  (十一)单位间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各方安全职责,经合作各方单位负责人签字。
  (十二)研发成果的应用、转让和推广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转让方和接受方在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中(扩)试项目技术转让时,必须出具安全技术鉴定报告和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附有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说明、防止或控制事故发生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四、中试和扩试项目安全管理
  (一)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试和扩大性试验生产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本单位没有能力组织安全论证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二)中(扩)试生产场所的选址及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装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根据试验所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中(扩)试项目,须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DCS控制室应有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以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各类运行数据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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