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单位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二)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
(一)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二)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一般性安全规定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