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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5.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要责令立即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

  6.对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部分要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确无法分隔的,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7.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宜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在住宿与经营部分之间设置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物,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地方,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8.对在人员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设置金属栅栏的,要责令限期拆除;确需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并配备灭火和逃生自救器材。

  9.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内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要结合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坚决打通消防通道,留足防火间距。

  10.在“三合一”场所全面开展“十个一”活动,即: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发一份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配备一批灭火器、增设一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一次电气线路、设置一个消防安全标识、培训一个消防安全明白人、建立一个“十户联防”组织、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每个场所设置一个报警电话。

  11.建立健全必要的用火、用电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积极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

  12.对违法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形成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13.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但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4.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无条件改造的“三合一”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采取断水、停电、查封、关闭、暂扣许可证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关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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