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治目标
各类“三合一”场所数量彻底澄清;设置员工宿舍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工业“三合一”场所全部消除;留宿人员的商业店铺和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基本实现住宿与生产、经营部分的有效隔离;区域性“三合一”场所纳入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整体规划,火灾防控措施得到落实;“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五、整治重点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1.将员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的工业“三合一”场所。
2.设置在住宅或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3.从事歌舞、洗浴、健身、游艺、网吧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公共娱乐场所。
4.从事餐饮、维修、销售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人员的商业店铺。
5.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
六、整治措施
集中整治工作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发布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行业标准,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不得在下列建筑内设置“三合一”场所:(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2)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3)厂房和仓库;(4)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5)地下建筑。
2.下列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3.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商业店铺,必须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建筑内,并符合防爆、泄压的相关要求,且与其他场所和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4.凡在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