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使用专业技术专用职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6〕87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的申请、使用及核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的申请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44号),事业单位在调入下列九类人员时,可申请专用职数: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六)市优秀专家;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
(八)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九)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军转干部。
上述第(一)至第(六)类人员,专用职数的使用范围为首次聘任、同一职级续聘及晋级聘任;第(七)至第(九)类人员,专用职数的使用范围仅为首次聘任和同一职级的续聘,若晋级聘任,需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位)职数。
二、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申请表》(附件1,可从市人事局网站下载),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人事部门。
(二)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准使用专业技术专用职数,并以《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信息登记表》(附件2)的形式进行有关信息的登记。
三、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的使用
专用职数仅限于使用人本人使用。在专用职数的使用范围内,单位凭《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信息登记表》到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使用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位)聘任手续。
已获得专用职数的人员在调入新单位后,仍符合专用职数使用条件的,需由调入单位重新申请专用职数。